社會保險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有部分不法分子卻打起了騙保的主意,以偽造材料的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損害公共利益。近日,佛岡法院審理了一起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高某和郭某讓其所在公司中斷二人的社保繳費。同年4月,二人隱瞞在公司工作的事實,提供了一張虛假的離職證明,向佛岡縣社保局申請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分別騙取了11624元、10152元。2021年,經佛岡縣社保局核實,責令高某和郭某退回失業保險金并繳納罰款合計65328元。2022年,高某和郭某經公安電話傳喚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佛岡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數額較大,其二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高某、郭某經公安傳喚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表現,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高某、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案件現已生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官提醒
社保基金為群眾的生活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廣大參保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生活中,少部分單位、個人心存僥幸,試圖通過虛假離職惡意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法官在此提醒,各單位、個人應誠信守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應建立在真實的勞動關系基礎上,而非通過虛構勞動關系進行惡意騙取,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