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近年來,我市出臺了一系列積極的就業創業政策文件,對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穩定全市就業局勢起到了積極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清遠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2015〕
162號)精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及時享受各項有針對性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創業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調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
按規定調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在《關于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號)規定的8類人員基礎上,增加下列5類人員。
(一)退役士兵;
(二)刑釋解教人員;
(三)戒毒康復人員;
(四)精神病康復人員;
(五)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重大疾病參照我國保險行業適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疾病名稱具體見附件4)。
二、規范就業困難人員申報材料和認定
符合認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在如實填寫《清遠市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后,除需提供《關于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號)規定的所需資料外,根據人員類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屬于退役士兵的,提供退伍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屬于刑滿釋放人員的,提供監獄部門出具的刑滿釋放通知。屬于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提供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
(三)屬于戒毒康復人員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有關部門(禁毒辦、維穩辦、維穩中心等)出具的戒毒康復人員證明。
(四)屬于精神病康復人員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或專業精神科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
(五)屬于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的,提供申請日前3個月內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和簽名、醫院蓋章的相關證明(供養人員有多名的,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因申請人戶口遷移,被供養人未在申請人戶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開具的遷出證明或者原戶籍地派出所開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以及由原派出所蓋章確認的原戶口簿復印件。
辦理程序等相關事宜按《關于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號)執行。
對《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5〕96號)中申報就業創業補貼需提供的社會保險登記材料規定如下:(1)符合條件申請人創辦創業實體屬《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用人單位”的,申請相關補貼應按規定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或社會保險費繳費憑證。(2)符合條件申請人創辦創業實體屬“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且本人未“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憑工商登記文件和本人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聲明申領相關補貼。
三、調整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的相關補貼標準
對《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財社〔2014〕113號)中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享受的社保補貼標準進行調整。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調整為給予其實際繳費額1/2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累計不超過3年。該補貼標準從2017年1月份起執行。
四、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
各地要切實加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宣傳,提高政策知曉度,引導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進行就業困難認定并幫助其落實有關政策補貼,鼓勵和引導廣大用人單位積極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同時,要大力組織基層平臺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監督管理
(一)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和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要加強日常調查走訪,及時掌握轄區內人員就業情況,實事求是做好認定公示工作。
(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身份認定。經辦人員違反規定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和違反規定核發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其余未提及調整的事項按此前文件規定辦理。
附件:1.清遠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2.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公示
3.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公示證明
4.重大疾病名稱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編號:
清遠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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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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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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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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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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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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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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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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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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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失業登記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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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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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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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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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欄目由申請人本人填寫;以下欄目由認定機構負責填寫,并在對應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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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業困難人員的類型 |
1.具有城鎮戶籍的“4050”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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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殘疾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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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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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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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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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征地農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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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業1年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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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復員退伍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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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刑釋解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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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戒毒康復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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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精神病康復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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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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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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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審核意見:
(單位蓋章) 經辦人: 初審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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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認定意見:
(單位蓋章) 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公示
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號)的辦理要求,我轄區內現有以下人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現將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名單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擬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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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有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請及時向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舉報。
舉報電話:XXX。
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 xxx(村)委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公示證明
茲有我鄉(鎮) (身份證: )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此人資料齊備,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條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以及其居住地的居(村)委會公示3天,公示期間,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異議。擬認定為以下 類就業困難人員。
(1)城鎮“4050”人員;(2)殘疾人員;(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4)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5)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人員;(6)被征地農民;(7)失業1年以上人員;(8)復員退伍軍人;(9) 刑釋解教人員;(10)戒毒康復人員;(11)精神病康復人員;(12)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13)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
年 月 日
附件 4
重大疾病名稱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11.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