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費用負擔,我局聯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出臺了《關于印發清遠市實行用人單位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通知》(清人社〔2018〕59號),從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用人單位每年所執行的失業保險費率按以下辦法確定:一是用人單位費率為繳費系數乘以基準費率之積;二是基準費率按照現行的0.8%計算;三是繳費系數分為三個檔次,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等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保險申領率6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繳費系數按1計算;四是用人單位在同一統籌地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滿五年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具體經辦: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本通知實施或費率調整上月公布全市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并在門戶網站等媒體公開擬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名單及其執行費率,對執行費率有異議的用人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請核對。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名單及其執行費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本通知實施或費率調整前函告市地方稅務局,同時抄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