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使用流動工,出現工傷怎么維護工人利益?工傷保險費用該怎么算?昨天獲悉,廣東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地稅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總工會已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以下簡稱5號文件)。據了解,5號文件是去年底國家人社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件)的配套政策文件,將為廣東約200萬建筑業工人編織一張堅實有力的“安全網”。
【】背景:中央領導批示,建筑工人工傷保險更有力
建筑業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工傷風險高、人員流動性大、勞動用工關系復雜,施工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維權難的問題比較突出,已成為建筑領域農民工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之一。國家和省高度重視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問題,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取得明顯進展。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存在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征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系難確定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等突出問題。
去年以來,國務院、全國政協高度關注建筑工人工傷權益保障難的問題,李克強總理、俞正聲主席等中央領導同志專門就做好建筑工人工傷維權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全國政協組織人社部、住建部、安監總局和全國總工會開展了專題調研,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報送了專題報告。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要求,人社部等四部門歷時近一年制定了103號文件,經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討論,并報國務院同意后印發全國執行。
103號文件下發以后,廣東省人社廳積極會同省住建廳、省地稅局、省安監局、省總工會進行調查摸底、研究論證,聯合制定出臺了5號文件,印發全省各市執行。這標志著建筑工人工傷維權難這個老大難問題有了實質性進展,廣大建筑工人今后將獲得有力的工傷保險保障。
國家103號文件、廣東省5號文件針對當前建筑業職工工傷維權中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政策亮點紛呈。
【】亮點一:按項目優先辦理工傷保險
保障建筑業農民工的工傷權益的一個前提是,保證每一個建筑業農民工都在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相較于其他的行業、領域,由于建筑業勞務用工流動性強、勞動關系不穩定、各類施工人員參與工期長短不一等,要在建筑業實現這一點尤為困難。
針對建筑業工傷保險原參保方式單一,推進參保缺乏強制手段的問題,創新參保辦法。針對實踐中建筑業工傷保險原參保方式單一,實行“五險統征”的參保方式難度大,以及推進參保缺乏強制手段的問題,文件從三個方面做出規定:
——創新參保方式。規定對固定職工,企業要按用人單位方式為其參保;對工程項目使用的流動職工包括農民工,要按照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這兩種組合的參保方式更能適應建筑業用工的特點,確保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全覆蓋。
——明確工傷保險優先原則。規定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這是以問題為導向、體現底線思維,優先解決建筑工人工傷保障問題的具體舉措。
——增加參保強制手段。為了保證執行,《意見》將參加工傷保險與辦理施工許可“掛鉤”,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具體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建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此外,進一步規定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施工承包單位向社保費征收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手續,并取得項目參保證明。
【】亮點二:保費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一次性繳納
以前,由于未將工傷保險費用明確列為建筑施工企業不可競爭費用,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犧牲工人權益保障,放棄參加工傷保險,一定程度造成了建筑業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情況。
針對當前反映較普遍的工傷保險繳費資金來源缺乏保障,以及現行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難以適應建筑施工企業實際的狀況,文件從兩方面做出規定:
——明確工傷保險費由建設單位單獨列支、不參與競標。為防止建設施工單位壓價競爭、損害職工利益,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并由施工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覆蓋項目使用的全部職工,保證了工傷保險繳費資金來源。
——明確按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作為計繳基數。規定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必按工資總額為基數,而是按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門會商住建部門確定,首次確定原則上控制在1‰左右,今后根據建筑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適時適當進行調整。
【】亮點三:明確違法分包轉包工傷保險責任
現實中,多數建筑工人并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在申報工傷認定時,在依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上就面臨很大的困難。同時,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層層分包轉包,特別是違法分包給“包工頭”等不規范的情況,“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后,“包工頭”和發包單位都不愿意承擔工傷保險賠償,嚴重損害到傷者權益。
針對當前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因勞動關系難確認、導致工傷認定難和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的問題,文件從四個方面做進一步明確:
——強化勞務用工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為便捷快速進行工傷認定提供條件。
——明確勞動關系材料審核要求。要求以勞動合同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情形,進一步明確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證據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最大限度維護工傷職工的權益。
——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責任主體。明確用工單位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予以載明,切實維護實踐中常見的“包工頭”所招用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簡化工傷認定鑒定流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發30日內向人社部門申報工傷認定;要求人社部門進一步簡化程序、優化流程,積極探索實行工傷認定和鑒定材料的網上申報辦法,提高認定鑒定工作時效,確保工傷職工及時獲得待遇保障。
【】亮點四:以平均工資為“本人工資”待遇基數
一般企業單位,按照實名制逐月為職工申報參保繳費,其繳費周期固定、參保人員名單準確、參保關系也清晰。但是,在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其保費是開工前一次性繳納的、并沒有提交參保人員名單,相對于按企業單位參保方式缺乏了很多基本信息,也就需要合理確定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以及確定計發待遇基數等問題,否則無法實現工傷人員的待遇保障。
針對按建設項目參保的施工人員為短期參與項目施工,工資結算方式靈活多樣,不同于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隸屬管理關系的問題,文件從四個方面做進一步明確:
——明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規定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根據項目施工期確定,為自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更好地保障了項目施工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進一步規定由施工承包單位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施工許可證等資料備案,確認該項目工傷保險期限。
——明確工傷保險期限終結的待遇處理問題。為了避免出現項目竣工后才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落實的問題,明確規定1至4級傷殘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保障,其長期待遇不得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在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職工,在完成認定鑒定后,仍可作為該項目參保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明確“本人工資”的計發基數。適應建筑業工資收入支付特點,針對農民工本人月工資難以計算的實際,規定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應該說,在這里選擇了現行統計發布數據中最高的一個口徑,更加有利于保障建筑業工傷職工的待遇權利。
——明確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加大了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懲處力度。
【】亮點五:多部門協力維護建筑工人工傷權益
針對建筑業工傷保險涉及部門多、需加強配合協作才解決建筑業工傷維權難的問題,為更好地發揮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加強建筑業工傷保險宣傳和工傷預防工作。提出相關部門要加大建筑業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在工傷預防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建筑業工傷預防項目的開展,切實提高建筑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與技能,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工傷事故。
——建立健全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聯席會議。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稅、安全監管、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由人社部門負責牽頭,各司其職、配合協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
——建立健全建筑業工傷保險信息共享機制。提出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等有關信息。
——建立健全建筑業工傷保險執法協作機制。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情況依法實施檢查、監察和依法處理,住建部門應予配合;對經責令限期參加工傷保險而仍未辦理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手續的建筑業企業,以及經依法查處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建筑業企業,住建部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共同推動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此外,國家和省的政策文件還從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強化政策法規宣傳和培訓、發揮工會組織工傷維權監督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時,針對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業企業反映其在參加工傷保險、開展工傷維權方面存在相似情況的問題,規定了上述專業工程施工企業,也可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