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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規定(粵府辦【2013】3號)

來源:市國土資源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15-01-0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組織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總責,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規劃實施、檢查、評估等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土地利用調控指標控制

第五條土地利用調控指標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等。其中,建設用地規模分為城鄉建設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規模(其他建設用地規模包括風景名勝設施用地、特殊用地和鹽田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為約束性指標,建設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設用地規模等為預期性指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不得突破或必須實現約束性指標。同時,要加強引導,積極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供應等措施促進實現預期性指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規模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用于城鄉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交通水利用地規模與其他建設用地規模之間可互相調劑使用;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內的城鎮用地、農村居民點、采礦用地、其他獨立建設用地規模之間可互相調劑使用。

第八條各地應建立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和管理臺賬,加強對各項土地利用調控指標的使用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依法批準建設用地時應同時將批準情況上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有條件建設區土地使用管理

第九條有條件建設區內土地在不突破縣(市、區)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規劃城鄉建設用地的布局調整,但應同時調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

第十條使用有條件建設區時,從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內調出的地塊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中和實地上均必須是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并未經批準為建設用地。已批準為建設用地的,應依法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后,方可作為擬調出地塊。

第十一條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有條件建設區涉及單個鎮級行政單位內土地利用空間布局調整的,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有條件建設區涉及兩個或以上鎮級行政單位內土地利用空間布局調整的,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本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批準使用有條件建設區,同時將批準文件及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材料上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對上述備案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申請使用條件建設區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向有批準權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的請示;

(二)有條件建設區使用方案(即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方案);

(三)縣(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建設、城鄉規劃、農業、環境保護、林業等有關部門對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的書面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符合本規定第九、第十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涉及使用有條件建設區內土地的,應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先行辦理使用有條件建設區手續后,再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九條,有條件建設區內土地可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建新區,但其對應拆舊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用途應為城鄉建設用地。

使用有條件建設區內土地作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建新區的,必須先拆舊后建新,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有關要求及規定第十二條,一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和使用有條件建設區。

第四章多劃基本農田管理

第十五條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占用多劃(預留)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的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時,在不突破所在縣(市、區)多劃基本農田面積的前提下,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多劃基本農田中等面積核減,不需另外補劃基本農田。

上述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必須落實補充耕地任務,按占用基本農田標準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申請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的,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關于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的請示;

(二)占用多劃基本農田方案。

第十七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的交通、水利、軍事設施和小面積零星分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用地預審時,涉及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屬報國家、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在向省突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預審)時,一并上報占用多少劃基本農田方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初審(預審)手續。

(二)屬報省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先將占用多劃基本農田方案逐級上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省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再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的交通、水利、軍事設施和小面積零星分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報批時,涉及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一并申請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占用及核減多劃基本農田,并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且屬于交通、水利、軍事設施和小面積零星分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之外的建設項目,涉及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先行申請占用多劃基本農田,經批準并依法履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批程序后,再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各地應建立基本農田管理臺賬,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照“占用多少、核減多少”的原則進行實時動態管理。

上述多劃基本農田核減面積為各地實地測量面積,并與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中相應面積進行校核,以面積較大者計入基本農田管理臺賬。

第五章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地塊規劃用途為依據,同時參考地塊所處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區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含多劃基本農田,下同)時,以下情形視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按城鎮批次用地報批的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用途的面積在400平方米以內的;

(二)小面積零星分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第二十三條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交通、水利、軍事設施項目,按以下要求進行規劃審核:

(一)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手續;

(二)涉及占用基本農田且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占用多劃(預留)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項目所在的縣(市、區)多劃基本農田足夠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手續;

(三)涉及占用基本農田,但項目未列入可以占用多劃(預留)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或雖已列入可以占用多劃(預留)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但項目所在縣(市、區)多劃基本農田不足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議紀要、補劃基本農田驗收文件等,上述材料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材料、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一并報批。

第二十四條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清單、使用特殊用地(不含軍事設施用地)、鹽田等其他建設用地規模的建設項目,以單獨選址方式報批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手續:

(一)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

(三)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不涉及經營性住房地產用地。

第六章規劃實施檢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檢查主要內容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目標、任務及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落實情況。具體檢查辦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定期檢查結果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因行政區劃范圍調整、國家戰略性規劃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自然災害發生等原因,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經評估確需全面修改規劃的,按照國家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實時反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按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占用多劃(預留)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和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清單處理:

(一)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

(二)列入省、地級以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城鎮村重要基礎設施、社會公益項目;

(三)列入省、地級以上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等重點專項規劃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項目;

(四)屬防災救災建設、軍事設施、涉密項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可以占用多劃(預留)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清單中的項目,按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清單處理。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的有條件建設區使用方案、占用多劃基本農田方案等編制要求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中小面積零星分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單體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下、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建設項目。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中社會公益項目是指為社會公眾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建設項目,包括非營利性郵政設施、非營利性教育設施、公益性科研機構、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等。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3年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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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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