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回朱衛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書
朱衛明先生:
為了實施大燕河整治防災減災項目及燕湖新城規劃道路建設,落實回遷安置用地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位于清遠市新城東31號區(清遠市新城東30號區14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5)第00394號,地號為B3000503,使用權類型為出讓,面積為3125平方米。
二、根據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與你簽訂有償收回新城B31號區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給予補償人民幣975萬元。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朱衛明不得對該宗土地再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四、朱衛明憑本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及時到市土地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