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1021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住建局2021年第9次班子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7月19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
廢止部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屬及外地駐清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的規定,我局對存量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經清理,我局決定,對部分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已被新規定蓋涵或替代、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或者適用期已過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予以廢止的決定。
決定予以廢止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現將此次清理廢止的有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關于印發〈清遠市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市場化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版)的通知》(清建〔2015〕155號);
(二)《關于加強起重設備安拆過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67號);
(三)《關于加強基坑支護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78號)。
(四)《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的通知》
(五)《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圖集〉的通知》(清建﹝2015﹞123號)
(六) 2015年1月1日前制發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除《清遠市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辦法》(清建〔2006〕97號)、《印發<清遠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視頻監控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清建〔2011〕56號)2份文件需要保留外,其余文件原則上廢止,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