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自然災害應急生活救助物資發放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粵民發〔201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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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和加強自然災害應急生活救助物資發放工作的管理,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省民政廳制定了《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自然災害應急生活救助物資發放工作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民政廳反映。
???????????????????????????????????廣東省民政廳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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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自然災害應急生活救助物資發放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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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自然災害應急生活救助物資(以下簡稱救災物資)發放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開展應急生活救助,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救災物資發放應遵循及時準確、規范有序、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救災物資發放應在災區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災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三、救災物資發放對象為因災緊急轉移安置和需要緊急生活救助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
四、救災物資發放不得向災民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搞平均發放,優親厚友;嚴禁變相收費、變賣、截留救災物資。
五、社會各界捐贈支援災區的救災物資,原則上由災區民政部門統一調配和發放。對定向捐贈的救災物資應按捐贈人意愿發放使用。不鼓勵捐贈人自行運送捐贈物資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救災捐贈物資發放使用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救災物資發放應根據受災群眾的困難程度實施重點救助和分類救助。優先照顧老年人、殘疾人、病人、婦女和兒童,重點保障孤、殘、幼、病群眾和倒房的特困戶、五保戶、低保戶及優撫對象。
七、縣級民政部門應根據災情預警預報信息,提前做好救災物資發放預案,并在重點區域預置救災物資,安排發放工作人員,為災前緊急轉移安置的避險群眾提供救災物資保障。
八、縣級民政部門應根據災害發生情況和災區需求,制定救災物資發放方案,并指導災區鎮(鄉、街道)、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社工、志愿者等參與救災物資發放工作。救災物資發放方案包括發放時間和地點、發放工作人員和任務分工、發放對象和標準、發放方法和步驟、安全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內容。
九、現場救災物資發放站(點)的設置應以貼近災區一線、方便災民領取為原則,在鎮(鄉、街道)或災民集中安置點以及受災群眾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置現場發放站(點)。對分散安置群眾可由村(居)委會或村(居)民小組代領救災物資,以送物資上門的方式進行發放。
十、救災物資發放應登記造冊,建立領取臺帳,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受災人口、物資名稱及數量、聯系電話等。領取救災物資時,領取人要簽領取時間、姓名和聯系電話。
十一、救災物資發放情況要及時在本村(居)委及各村(居)小組的明顯位置張榜公布,公示7天,公示內容為:戶主姓名、家庭受災人口、領取物資名稱及數量等。
十二、建立救災物資發放日報告制度??h級民政部門要將每天接收、發放的救災物資情況進行匯總,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救災物資的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發放人員要嚴格把關,確保救災物資質量安全。
十四、對于可重復使用的救災物資,在救助過程結束后,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予以回收,并做好清洗、消毒、儲存等工作。
十五、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救災物資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截留、貪污、挪用、侵占、私分救災物資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或嚴重損毀浪費救災物資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并自2015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