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安監〔2018〕228號
清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
印發《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財政局:
《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清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發〔2017〕16號)、《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清發〔2018〕1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屬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按照相關部門發布的標準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八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確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機構,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九條 舉報人可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設立的舉報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網上舉報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的受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受理本行業本領域的舉報事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工貿行業的舉報事項。
國土資源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超層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舉報事項。
商務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商貿、流通行業舉報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燃氣經營儲存行業的舉報事項。
農業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農業生產和農用機械行業的舉報事項。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道路交通領域的舉報事項。
交通運輸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在建高速公路施工行業的舉報事項。
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公共電力設施行業的舉報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建筑施工行業的舉報事項。
旅游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旅游設施領域的舉報事項。
教育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校園安全領域的舉報事項。
公安消防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人員密集場所的舉報事項。
林業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木材砍伐加工行業的舉報事項。
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受理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
(二)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分別負責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業領域舉報獎勵工作。
對無須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業領域,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中型規模以下(不含中型規模)企業的舉報獎勵工作,市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中型規模以上(含中型規模)企業的舉報獎勵工作。企業規模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劃型。
市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訂市級、縣級的受理舉報事項清單。
(三)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誰受理、誰核查、誰處理”的原則,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核查處理完畢后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核實及處理情況。
(二)經調查屬實決定予以獎勵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二條 獎勵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三)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最先舉報的且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被舉報的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移送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列入市和縣(市、區)財政預算,通過現有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