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粵環發〔2021〕8號)精神,落實好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報告評審工作,我局編制了《清遠市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報告評審指引》,請全市范圍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參照執行。
清遠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評審指引
為貫徹落實《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試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粵環發〔2021〕8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清遠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的政策指導與幫扶,落實好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評審工作,編制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清遠市范圍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編制的《XX公司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以下簡稱“《隱患排查報告》”),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專家評審申請。
二、術語和定義
(一)重點監管單位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法規或文件規定,結合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每年更新公布納入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名錄會以文件形式發布,并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官網作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和文件存在時間差,發布時間以文件時間為準。
(二)土壤污染隱患
重點監管單位某一特定場所或者設施設備存在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風險,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
(三)隱患排查報告
新發布的重點監管單位在發布后一年內需按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隱患排查指南(試行)》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并編制《隱患排查報告》。
送審稿:報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評審的《隱患排查報告》。
備案稿: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并經專家復核后的《隱患排查報告》。
三、評審流程
(一)形式審查
重點監管單位根據《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自行或聘請技術服務單位編制完成《污染隱患排查報告(送審稿)》報屬地生態環境分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如下:
1.報告真實性承諾(蓋章)
2.報告編制人員信息及親筆簽名
3.土壤污染隱患臺賬
4.土壤污染隱患整改方案
《隱患排查報告(送審稿)》需含以上內容才符合上會條件,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時發現報告內容有缺漏的,需通知重點監管單位進行補充,補充后再受理上會。
(二)受理評審
屬地生態環境分局統計形式審查通過后的《隱患排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通過內部流程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確認材料無誤后,評審計劃或評審時間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屬地生態環境分局。
(三)專家評審
1.參會單位及代表
專家組、市生態環境局代表、屬地生態環境分局代表、重點監管單位管理人員、報告編制人員(若涉及采樣監測,鉆探及監測單位代表需到場)
2.現場踏勘
原則上專家組組長及報告編制人員必須進行現場踏勘,如遇疫情、汛期等不可控因素,視具體情況而定。
3.評審結果
通過評審的《隱患排查報告》需按照《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隱患排查報告(備案稿)》報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備案。
沒有通過評審的《隱患排查報告》需按照《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以上同樣的程序由重點監管單位再次提出評審申請,所需費用(含專家費、會議費、差旅費等)由重點監管單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