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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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201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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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自愿參與環境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事務以及與環境相關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等活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維護和實現公民環境權益、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積極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對創新環境治理機制、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積極構建全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社會行動體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推動環境質量全面改善,共同建設美麗中國而奮斗。
二、基本原則
(一)暢通渠道、接受監督。積極搭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平臺,暢通聯系渠道,及時公布涉及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環境決策、環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有序、理性有效。不斷規范公眾參與程序,加強宣傳引導,確保各項公眾參與活動有法可依、有序開展;積極探索參與的形式和方法,使公眾參與切實有效。
(三)平等自愿、公益優先。堅持公眾在參與環境事務過程中自主自愿,參與主體地位平等,參與多元、廣泛。鼓勵出于公益目的的參與行為,推進環境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宣傳動員。培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廣泛動員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事務,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推動電視、廣播、報紙、網絡和手機等媒體積極履行環境保護公益宣傳社會責任,培養公眾的環境倫理和道德,使公眾理解并支持環保政策,知曉環境知識,提升環境素養,掌握參與技巧,提高參與能力,推動公眾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環保事務。
(二)推進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信息公開和透明是公眾參與的前提,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公開的環境信息外,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環境信息發布機制,細化公開條目,明確公開內容。通過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報刊、手機報等權威信息發布平臺和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環境管理信息和環境質量信息。加強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及時回應群眾關注的環保熱點和焦點問題。積極推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定期公布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企業公開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信息。開展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定期公布評定結果。
(三)暢通公眾表達及訴求渠道。建設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對話機制,開辟有效的意見表達和投訴渠道,搭建公眾參與和溝通的對接平臺。發揮環保社會組織在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化解環境矛盾與糾紛的作用,為百姓分憂,為政府助力。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合法、理性、規范地開展環境矛盾和糾紛的調查和調研活動,對其在解決環境矛盾和糾紛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溝通、對話協調、實施協議等行為,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機制,明確公眾參與的范圍、內容、方式、渠道和程序,規范和指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保護。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加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司法保障。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避免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在公眾向人民法院提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污染損害取證等事務給予支持。
(五)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建立環保社會組織服務記錄制度,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服務進行及時、完整、準確記錄,為表彰激勵提供依據。加強與環保社會組織的溝通與交流,增進理解與互信。堅持服務與培訓并重的原則,在通過項目資助、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形式促進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同時,對環保社會組織及其成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其公益服務意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使他們成為公眾參與的中堅力量。積極支持環保社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咨詢服務、環境違法監督和法律援助等活動,充分發揮環保社會組織在參與環境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中的咨詢與參謀作用,鼓勵他們為完善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積極建言獻策。
四、重點領域
(一)大力推進環境法規和政策制定的公眾參與。在環境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的制定、修改過程中,應依法在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當地主流媒體上公布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對公眾意見的征求、采納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二)大力推進環境決策的公眾參與。提高環境決策透明度,鼓勵建立環境決策民意調查制度,把民意支持度作為是否決策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專家論證會制度,發揮專家的專業支撐作用。鼓勵公眾、社會組織全程參與環境規劃的實施與考核,提高環境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
(三)大力推進環境監督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環保社會組織代表擔任環境保護特約監察員,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執法工作進行監察;可以聘請環保志愿者、環保社會組織代表擔任環境保護監督員,監督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和建設項目的環境事務。對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信息。支持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四)大力推進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并召開專家論證會、公眾聽證會,充分、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或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后,要向公眾公告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的有關信息。在作出審批或者重新審核決定后,應將審批或審核結果進行公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及生態恢復治理工程完成時,要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五)大力推進環境宣傳教育的公眾參與。嚴格落實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及相關政策,引導公眾和環保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環境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加強與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的深度合作,發揮網絡、手機、微博等新媒體的作用,及時發布環境信息,解讀相關政策,為公眾解疑釋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把做好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制定工作計劃,逐級落實責任。要加強工作機構建設,已經設置專門機構的,要加強力量配置,把專業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配置到關鍵崗位;尚未設置專門機構的,要明確專人負責,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建立與當地宣傳部門的聯動機制,確保信息互通互享。
(二)開展業務培訓。要建立培訓工作常態化機制,通過集中授課、解讀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對負責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策把握能力、解疑釋惑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反饋引導能力。
(三)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相關制度,完善考核、檢查等工作措施,加強政府各部門間的合作聯動,及時協調解決公眾參與方面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健康發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