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李x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18271984xxxxxx電話:13679xxxxxx
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xxxxxxx
當事人:歐x石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18231972xxxxxxxx 電話:18820xxxxxx
住址:廣東省陽山縣黃坌鎮xxxxxxxxx
本單位于2019年8月12日對你涉嫌違法開采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二人于2019年7月31日利用張文飛所有的湘H70777重型專項作業車在北江干流清遠飛來峽白鶴汛河段岸邊為采砂船提供裝卸服務的行為,視為違法開采河砂。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3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0〕17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你要求舉行聽證。我局采納了聽證意見,并于2021年1月12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1〕1號。你于2021年3月8日再次提出聽證申辯,但于2021年3月16日撤銷了聽證申辯要求。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情節。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非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貳仟叁佰元(2300.00);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