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x聯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0127xxxxxxxx1410 電話:139xxxxxxxx
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xxxxxxx
本單位于2020年11月10日晚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19年4月12日凌晨利用粵R40478運輸車在北江干流清遠飛來峽鎮白鶴汛村汕湛大橋上游河段岸邊違法運輸河砂。以上事實有現場錄像及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1年1月1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1〕8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你于2021年1月17日作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2版)第二十條第一款“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規定。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情節。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運輸的3立方米河砂,并卸到指定水域;
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