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廣東省水利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粵水水保函〔2017〕2742號)要求,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制定了《清遠市水務局關于我局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77號)《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08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改)的規定,我局對《清遠市水務局關于我局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QYBG2018020(清水規范〔2018〕1號)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現將評估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按評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實施情況評估專項工作組,工作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業務人員為成員。評估工作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清遠市水務局關于我局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清遠市水務局關于我局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屆滿前評估報告。
二、《公告》實施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績效評估方面
《公告》自2018年7月17日實施以來,我局共受理47個項目的驗收報備,項目業主均遵守和執行《公告》,按要求和程序提交相關材料。
《公告》明確了驗收程序、標準和材料要求,形成可操作流程,規范了我局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事項,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推進水土保持驗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便利化,提高工作效率,實現了預期目的。
《公告》是貫徹落實水利“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等的決策部署,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二)合法性評估
1.制定程序合法。《公告》制定程序合法。
2.內容合法。《公告》的內容未與上位法相抵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3.實施主體合法。實施的主管部門在法定權限內行使權力,實施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合理性評估
《公告》各項內容或措施辦法是必要、適當、合理的,《公告》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有效執行,《公告》的執行效果得到了參與者的認同。
(四)協調性評估
從《公告》的內容和實施情況來看,具有一定的協調性。《公告》實施與上位法和同位階法在內容上不存在沖突,但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我廳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基本一致。
(五)可操作性評估
《公告》明確了驗收步驟程序、標準、材料要求和辦理時限,形成可操作流程,高效、便民,具有較高可操作性。
(六)規范性評估
《公告》技術規范,邏輯結構嚴密,表述準確,使得《公告》能正確、有效實施。
(七)存在問題
《公告》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我廳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基本一致。
三、評估結論和建議
經過分析評估:我局認為《公告》實施效果達到預期設定目的,不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沖突內容。但由于《公告》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我廳審批及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有關事項的公告》基本一致,建議本《公告》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清遠市水利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