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參保人:
經查,曾在我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部分參保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仍未辦理后續社保相關業務;二是參保人死亡一年以上仍未清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為保障公民相關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特通告如下:
一、及時申領退休待遇。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請及時到我市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核發業務。
二、主動歸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未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參保人可向待遇領取地申請將其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由待遇領取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依規辦理繼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未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確定清遠市為待遇領取地,且符合《關于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規定的補充通知》(粵府〔2012〕1579號)的規定,可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業務。
四、依法繼承死亡參保人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為維護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請已故參保人的遺屬攜帶死亡證、火化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及時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死亡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清退業務。
特此通告,請互相知照。如有疑問,可致電0763-3373389咨詢。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