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
辦理市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和市政協
重點提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人民政府辦理市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和市政協重點提案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理市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和
市政協重點提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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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系統辦理市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和市政協重點提案(以下簡稱“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工作,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實效,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粵府函〔2014〕23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督辦省政協重點提案暫行辦法》(粵辦函〔2014〕5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與閉會期間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進行重點督辦,交由市政府組織辦理的代表建議;本辦法所稱的重點提案是指市政協委員和政協各參加單位,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并立案,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提議,報市政府主要領導確定督辦的政協提案。
第三條??辦理重點建議提案是市政府及政府系統相關單位的法定職責。市政府辦公室應主動加強與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工委及機構的聯系,就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選題事項加強溝通,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實將代表和委員關注、群眾關心、事關全局、惠及百姓、可行性大,且當年辦理可取得實際效果的建議、提案選為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各承辦單位(包括主辦、協辦單位)應增強做好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工作的責任感,認真抓好落實,確保辦出實效。
第四條??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工作實行市政府領導領辦制度。根據市人大確定的重點建議,按其所涉及的主要事項,由分管副市長領辦;根據市政協報送的重點提案目錄提議,市長領辦1件重點提案。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政府部門職責,及時確定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的主辦、協辦單位,報市政府審定。
第五條??主辦單位承擔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過程的主要工作,負責制定和牽頭落實辦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辦理目標、組織機構(協調小組)、辦理人員、辦理措施、辦理時限等,在市政府領導確定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領辦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定。協辦單位按各自職能及辦理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主辦單位做好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工作。主、協辦單位在協調小組領導下開展辦理工作。
第六條??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工作協調小組,由領辦的市政府領導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及主、協辦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主辦單位),具體負責組織推進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工作要在辦理前、辦理中、辦結后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充分聽取代表、委員意見。辦理溝通由主辦單位牽頭會同協辦單位進行,可采取協商座談、專題調研、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要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調研工作以市政府名義組織,由協調組長或副組長帶隊,協調小組成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有關人員赴兄弟市考察,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和做法。
第八條??主、協單位對代表委員反映的問題,應實事求是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工作中遇到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主辦單位應及時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共同研究辦理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的工作意見。
第九條??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情況,擬寫答復辦理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在確定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答復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提出者,同時抄送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工委及機構。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的答復,要實事求是,做到內容完整、文字精練、態度誠懇,并按規范格式行文。
第十條??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建議辦理情況、向市政協通報年度提案辦理情況時,應一并報告重點建議、通報重點提案辦理情況,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監督。
第十一條??對以往列入計劃解決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事項,主辦單位應會同協辦單位認真按計劃辦理落實,并積極配合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工委及機構組織的“回頭看”活動,確保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