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函〔2021〕167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更好發揮作用,根據民政部辦公廳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和《廣東省推進民政領域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年)》,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民政廳
2021年4月30日
廣東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年)
為加快我省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根據民政部辦公廳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民辦發〔2020〕36號)和《廣東省推進民政領域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以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因地制宜為基本原則,落實中央關于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要求,著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從2021年起用3年時間,開展廣東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通過實施一批項目計劃和開展系列主題活動,進一步提升質量、優化結構、健全制度,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在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中更好發揮作用。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計劃
到2023年,全省各地社區社會組織在結構布局上得到進一步優化,服務各類特殊群體能力進一步增強。
1.制定專項規劃。各地民政部門可結合編制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研究制定本地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規劃,部署、實施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提高社區社會組織服務能力項目;明確優先發展領域和重點扶持對象,加大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志愿服務類社區社會組織支持力度,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在地域分布、服務對象、業務領域等方面的覆蓋面和志愿服務參與度;細化培育扶持、發展質量、內部治理、服務開展等方面工作目標,落實相關部門、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責任,為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資源保障。
2.開展公益創投活動。省民政廳根據工作實際安排扶持資金開展公益創投等活動,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示范點和培育基地建設。各地民政部門要根據實際安排公益創投等扶持資金,開展社區社會組織公益創投等活動,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基本社會服務。社區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應整合政府、企事業、社會等多方資源,有效回應群眾關切,促進社區和諧。
3.引導社會力量幫扶。引導駐社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場地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企業、基金會、公民個人和其他組織向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捐贈和資助。
4.補齊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短板。要結合本地農村實際以及鄉村振興等工作要求,強化農村社區黨組織領導和村民委員會指導功能,動員引導村民根據生產生活需求、本地風俗、個人興趣愛好等成立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培育發展農村服務類社區社會組織,為村民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和生產經營服務,為農村“三留守”人員等特殊困難群眾提供關愛服務。加強農村社區文體團隊建設,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注重發現培養農村社區社會組織骨干人才,加強農村社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各地開展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試點,總結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發展模式和經驗。鼓勵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返鄉創業人員到農村社區社會組織中就業。
5.建設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支持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建設,到2023年底,全省80%以上的街道(鄉鎮)至少有1個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發揮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聯系服務管理本地區社區社會組織的作用,探索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為主體統一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代管服務并指導督促項目實施。以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為平臺,建立社區資源、居民需求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常態化對接機制,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政策指導、項目協調、場所設備等支持,發揮平臺樞紐作用,示范帶動社區社會組織依法辦會、規范運作、發揮作用。
6.建設培育基地。實施社區社會組織“安家”工程,依托街道(鄉鎮)、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市民活動中心等)等建設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基地,基地可與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合署辦公,實現“一址多用”“一人多崗”。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基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強化工作力量,主要職責是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黨建引領、培育孵化、資金代管、能力建設、業務咨詢、人員培訓、資源對接、聯誼交流等綜合服務和指導支持。社區辦公用房、社區服務用房等可通過無償或其他合作服務等方式提供給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使用。
(二)實施社區社會組織能力提升計劃
到2023年,全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基本社會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成為居民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服務的有效載體。
7.培養一批骨干人才。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我省“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的組織實施,統籌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資源和力量,制定培訓計劃,著力培養一批熱心社區事務、熟悉社會組織運作、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干。推動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與社區社會組織聯系協作機制,發揮專業支撐作用,提升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水平。要面向街道(鄉鎮)民政工作人員、城鄉社區工作者、兒童主任、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社區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等,廣泛開展各類能力培訓,將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培育發展、能力建設、日常運作等納入培訓內容。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社會工作知識培訓和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考試人員給予考試教材、考前培訓、考試費用等幫扶激勵和提供便利。力爭到2023年,全省普遍開展社區社會組織骨干人才培訓,有條件的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應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社會工作者。
8.加強規范引導。制定實施《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指南》和《廣東省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培養指南》地方標準,明確社區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專業發展和培養方向,明晰社區社會組織能力建設路徑。力爭到2023年,通過兩個指南的引導,創新更多的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模式,推進社區社會組織品牌建設,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
9.對接一批活動項目。各地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社區服務項目洽談會、公益創投大賽等社區公益服務供需對接活動,通過服務項目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引導。要進一步強化項目意識,提升社區社會組織需求調研、項目設計、項目運作水平。建立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與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結對共建”機制,提升服務能力。
10.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會同相關部門推動管理、服務資源下沉,指導街道(鄉鎮)和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落實責任,通過加強社區宣傳、建立聯絡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組織應急演練等方式,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協同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水平;通過加強對群防群治活動的組織、指導和保障,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平安社區建設、和諧社區建設的能力;通過購買服務、委托項目等方式,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提供健康、養老、育幼等社區服務的能力;通過提供活動場地等措施,支持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文藝演出、體育競賽等活動,增強社區文化建設陣地功能。鼓勵有條件的城鄉社區通過設置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配備專人聯系、指導和服務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不斷提升社區社會組織的專業服務能力。
(三)實施社區社會組織作用發揮計劃
到2023年,全省居民通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生活、享受社區服務更加廣泛,對社區社會組織的感知度和認可度進一步提升,社區社會組織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展,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成為參與城鄉社區治理的重要力量。
11.“鄰里守望”系列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各地要在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社會事務、社區治理等民政業務領域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引導社區社會組織設立志愿服務站點,以“鄰里守望”等為主題,開展有特色、有實效的主題志愿服務活動。通過社會工作者引領社區志愿者,發動城鄉社區居民參加各類社區社會組織,鏈接社區公益慈善資源,參與城鄉社區治理,重點為社區內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臨時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空巢老人、農村留守人員、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等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親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社會融入等各類關愛服務,構建守望相助的鄰里關系,推動社區志愿服務常態化。引導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支持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鄉社區,依托社區社會組織為重點群體和困難群眾提供關愛服務,為兜底保障、社區服務提供支持力量。
12.“粵愛廣濟”系列社區慈善活動。引導社區社會組織以“粵愛廣濟”等為主題依法開展社區慈善活動。鼓勵社區社會組織聯合城鄉社區居(村)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駐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建立互助基金,幫助本社區需要幫助或有困難的居民群眾。
13.“民主商議”系列社區協商活動。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匯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積極作用,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協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工作,引導居民依法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發動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等,參與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公共項目、社區重大工程、社區公益資金以及電梯加裝、小區停車、環境衛生、農村“三留守”人員關愛等實際問題的商議活動,營造“遇事有商量、有事好商量”的社區良好氛圍。
14.“平安建設”系列社區治理活動。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社區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支持引導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創新社會治理、社區矛盾化解、維護社會秩序、糾紛調解、心理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結合“平安廣東”的工作要求,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平安社區建設,協助做好社區矯正、社區戒毒、重點人員幫扶、社區康復,有序參與應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針對社區治安、普法工作、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等社區突出問題,以社區社會組織為載體,廣泛調動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與治安巡邏、商圈整治、垃圾分類、就業對接等活動。
15.“文化鑄魂”系列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社區社會組織為平臺,融合嶺南文化精神,推進社區文明創建。圍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廣泛開展歌詠、讀書、書法、朗誦、科普知識等群眾性文化、教育活動,弘揚時代新風。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社區文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通過開展文化演出、非遺展示、民俗展演、文旅宣傳、體育競賽、地名文化等活動,推動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地名文化、社區文化、村鎮文化、節日文化、廣場文化。發揮農村紅白理事會、鄉風文明理事會等在改革婚喪禮儀等方面的作用,強化村規民約的引導作用和約束力,發動黨員、村民代表帶頭簽訂移風易俗承諾書,倡導婚事新辦、喪事儉辦、喜事簡辦。
(四)實施社區社會組織規范管理計劃
到2023年,形成比較成熟的社區社會組織工作機制,社區社會組織管理、指導和服務更加有效,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既充滿活力又健康有序。
16.落實黨建責任。各地要著力推進社區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指導街道(鄉鎮)黨(工)委和城鄉社區黨組織落實黨建責任,圍繞加強黨對社區社會組織各項工作的領導、城鄉社區黨組織與社區社會組織定期聯系、組織協調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城鄉社區共駐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目標、細化工作任務。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區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有關服務項目。
17.完善分類管理。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即將出臺的《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要依法登記;對規模較大但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所在街道(鄉鎮)實施管理;規模較小、組織松散的社區社會組織,由城鄉社區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各級民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規程,細化工作內容和工作規范,指導街道(鄉鎮)、城鄉社區落實相關要求。推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節慶活動、文化演出、體育競賽、人員集會等重大活動報告制度。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定期向村(社區)“兩委”報告工作,由村(社區)“兩委”和居民群眾對社區社會組織工作進行評估評議制度,評估評議結果作為開展社區社會組織相關工作的重要參考。
18.規范內部治理。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制定簡易章程,以章程為核心加強內部治理結構建設,規范內部治理、資金使用和活動開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強化決策公開和透明運作,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公信力。引導社區社會組織遵紀守法、遵章守規,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強化自律管理。鼓勵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慈善會、基金會等為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財務管理等服務,提升社區社會組織財務管理水平。
19.建立評價體系。支持各地探索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評價方式方法,以社區社會組織發揮作用為主要依據,綜合考量黨的建設、規范化程度、居民評價等指標,建立社區社會組織評價體系。引導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對獲得較高等級的品牌組織按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宣傳推廣,在承接服務、委托事項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三、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廣東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年)》。結合編制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起草本地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規劃。
(二)第二階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選取5個縣(市、區)開展我省社區社會組織規范化、專業化、制度化建設示范點試點工作,其中珠三角地區2個、粵東西北地區3個。通過開展試點工作,探索我省社區社會組織多模式培育發展,形成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的工作格局。制定印發《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落實社區社會組織示范點資金保障相關工作。
(三)第三階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推動各地貫徹落實《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了解掌握貫徹落實情況。全面加強試點單位制度建設,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機制。全面推進我省社區社會組織示范點建設,指導各地級以上市創建5個社區社會組織示范點。為14個欠發達地級市和江門市(臺山、開平、恩平)5個示范點提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扶持資金。扶持資金主要用于開展社區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等活動。
(四)第四階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省政府、民政部報告階段實施情況。2022年12月底前,對各地社區社會組織示范點進行評估,并總結試點工作成果,推廣運用好經驗、好辦法,形成典型經驗。
(五)第五階段(2023年)。持續推進社區社會組織規范化、專業化、制度化建設,打造在全國具有影響力的廣東特色社區社會組織品牌。形成比較成熟的社區社會組織工作機制,社區社會組織管理、指導和服務更加有效,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既充滿活力又健康有序。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分別抓好相關指導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要建立協調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工作機制,落實配套政策,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要充分認識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重要性,發揮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強化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積極爭取支持,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調查研究,制定和落實好本地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規劃,細化工作措施,分步驟、有重點地推進相關工作。
(二)壓實壓緊工作責任。省民政廳將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作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省政府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要求的重點任務,納入全省民政工作綜合評估,推動納入相關部門平安建設考核指標,加強工作指導。各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要落實工作職責,加強督促檢查,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基層組織細化實化工作措施。有條件的地方要爭取將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納入基層政府績效考核、村(社區)“兩委”班子目標責任考核、社區黨組織書記年度述職內容,形成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三)強化宣傳引領導向。省民政廳將圍繞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能力提升、作用發揮、規范管理等重點內容,通過網絡、報刊等進行系列主題宣傳,通過召開會議、網上平臺溝通等方式促進工作交流,加強典型引領。各地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廣度,提高宣傳精度;要加強宣傳引導,廣泛調動社區居民和多方主體參與,推進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要制定專門的宣傳計劃,重視發揮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作用,用群眾喜聞樂見的語言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提升社區社會組織的社會知曉度;要注重提煉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做法,通過模式總結、案例分析、理論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要結合本地實際,通過組織各類交流展示活動,做好社區社會組織優秀典型、先進事跡、特色服務的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