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社會各界人士:
為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我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的意見》(粵民發〔2018〕145號)和《轉發民政部等10部委<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9〕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草擬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來信來函、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的時間從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相關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以下3種渠道向清遠市民政局反饋:
一、致電或傳真至市民政局,聯系人:梁麗桃,0763-3372201;0763-3376539(傳真)。
二、寫信郵寄至:北江二路林業大廈清遠市民政局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科,郵編:511518。
三、發電子郵件至市民政局電子郵箱:qy3376539@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
1.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3.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的意見
4.轉發民政部等10部委《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 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
清遠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 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設
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關于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的意見》(粵民發〔2018〕145號)和《轉發民政部等10部委<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9〕7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我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1.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家庭盡責。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兒童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2.分類保障,關愛并重。以困境兒童的權利實現為核心,針對困境兒童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監護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制定分類保障政策。在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要加大關愛保護力度,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更多的精神關愛,促使他們身心健康成長。
3.部門協作,基層履職。構筑縱向聯動、橫向協作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網絡,形成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權責一致、規范有序、相互協調、運行高效的協調聯動推進機制。堅持基層作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工作的重心和服務主體,落實基層政府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確保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政策落實到位。
4.社會參與,專業服務。激發社會活力,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專業社工力量運用專業社工理念、方法,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和志愿服務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加快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我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分類保障制度建設工作。2020年,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體系、監護制度和福利服務體系更加完善,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關愛保障范圍
(一)農村留守兒童:指因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二)困境兒童:指由于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幫助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農村生活的兒童。主要以下五類兒童:
1.孤兒。是指失去生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自身困境兒童。是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3.家庭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棄養、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等。
4.安全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5.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三、實施分類保障,完善機構職能
(一)加強困境兒童保障
1.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對于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兒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對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內,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基本生活費;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納入臨時救助范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強政策銜接,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則,統籌做好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局]
2.健全醫療保障。采取全額補貼辦法,資助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以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等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同時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對于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有關規定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鼓勵引導慈善力量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慈善醫療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殘聯]
3.強化教育保障。繼續實施對全市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補助生活費的“兩免一補”政策。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對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殘聯、市公安局]
4.落實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并是否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其監護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開始執行,但公安機關仍未能協助落實親屬、其他成年人監護的兒童,公安機關應及時聯系民政部門安排臨時監護。對于服刑人員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提供監護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檢察院]
5.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絡和服務體系。逐步提高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的康復救助補貼標準。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殘疾兒童給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繼續實施“廣東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控項目”,為本市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提供補助。將福利機構內兒童的非手術類救治和體檢、康復治療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資助范圍;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參照福利機構內兒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實施醫療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6.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要切實做好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公安機關發現流浪兒童,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兒童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城管部門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告知并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各級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暴力致殘強迫乞討和拐賣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兒童,要及時利用驗血采集DNA等手段盡快查明真實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兒童尋親工作機制,幫助流浪兒童及時回歸家庭,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二)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要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基層工作隊伍。各縣(市、區)要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構和配齊工作隊伍。
1.配齊基層工作隊伍。各鎮政府、村(居)委會要指定一名從事兒童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鎮一級兒童工作管理人員統稱為“兒童督導員”,村(居)一級兒童工作人員統稱為“兒童主任”。也可通過擇優選拔大學生村官、志愿者,聘請專業社工人才等,充實基層兒童工作隊伍,協助開展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制定基層兒童工作專(兼)職人員職責。各縣(市、區)民政局要結合實際,制定鎮、村(居)委會從事兒童工作人員的基本職責和工作規范,以及績效評估辦法。村(居)委會兒童主任負責宣傳兒童保障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本村(居)兩類兒童生活、教育、醫療、戶籍、監護等基本情況,指導、協助困境兒童家庭申請有關福利和救助,及時通過村(居)委會向鎮政府報告情況;鎮兒童督導員主要負責指導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對兒童主任報告需要救助的兒童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向縣及鎮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轉介救助。[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開展基層兒童工作隊伍培訓。按照“分層級、多樣化、可操作、全覆蓋”的原則組織開展兒童工作業務骨干以及師資培訓。各縣(市、區)民政局要制定培訓計劃,分層次、分批次對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開展培訓。培訓要突出家庭走訪、信息更新、強制報告、政策鏈接和推動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等基本內容,并頒發統一樣式的培訓證書。對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的培訓每年至少開展1次。各級財政要落實培訓專項經費,確保培訓計劃實施,其中,市級專項經費確保培訓到鄉鎮(街道)兒童督導員;縣級經費確保培訓到村(居)委會兒童主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
4.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并明確職責。相關職能單位要依托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日常運轉。[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三)加快兒童福利機構功能轉型
各縣(市、區)民政局要加快兒童福利機構轉型,逐步拓展和完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功能,使其輻射城鄉社區,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困境兒童提供專業的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專業康復和矯治等服務。鼓勵兒童福利機構加強困境兒童保障指導服務,探索開展散居孤兒和社會殘疾兒童及其家庭的康復指導、心理疏導、定期探訪、宣傳培訓等工作。兒童福利機構要逐步創造條件向貧困家庭殘疾兒童開放,提供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服務。要打通兒童福利機構代養渠道,縱向上,要打通地市級和縣級兒童福利機構之間的代養渠道,對于養育兒童數量少且基礎設施條件差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要推動向地市級兒童福利機構移交代養;橫向上,要打通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之間的代養渠道,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可將其臨時監護的兒童委托兒童福利機構代養。機構內兒童不得跨地級市托養、不得托養到民辦機構。
四、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完善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加快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殘聯、市婦聯、團市委]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建立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統籌做好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各項工作。縣(市、區)有關部門要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及時監測、發現、處理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權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要依托市級或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充分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承擔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職責,指導村(居)委會做好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登記造冊,及時更新信息,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要依托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和服務窗口,及時受理、審核困境兒童及家庭有關保障政策的申請,協助做好申請批準和資金發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宣傳等工作,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對發現的農村留守兒童,要加強關愛保護。可通過擇優選拔大學生村官、志愿者,聘請專業社工人才等,充實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隊伍,協助開展保障工作。
(二)成立領導小組,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市級成立清遠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和統籌推進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各縣(市、區)相應成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領導小組。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聯動,共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公安、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殘聯組織,共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協商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部門要督促和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切實履行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人身安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婦聯、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
(三)完善兩類兒童工作機構陣地建設。
1.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托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他合適的實體機構,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系。已經成立機構名稱為“流浪未成年救助保護中心”的,要結合實際需要相應調整。
2.強化兩類兒童工作機構管理職責。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職責是兒童工作的重要平臺和服務載體。未成年人保護機構主要強化以下工作職責: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指導鎮政府、村(居)委會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協助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培訓;為流浪乞討、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導、教育矯治、監護指導、幫扶轉介等服務,同時承擔困境未成年人臨時監護管理責任,以及協助公安機關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等犯罪行為。兒童福利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承擔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的養育及監護責任,其中包括棄嬰棄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受委托養育的孤兒。[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團市委、市婦聯、市總工會、市殘聯、市教育局]
(四)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1.培育孵化社會組織。各地民政部門及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通過政府委托、項目合作、重點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種方式,積極培育兒童服務類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要支持相關社會組織加強專業化、精細化、精準化服務能力建設,提高關愛保護服務水平,為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要在場地提供、水電優惠、食宿保障、開通未成年人保護專線電話等方面提供優惠便利條件。要統籌相關社會資源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推動深度貧困地區兒童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
2.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各地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結合實際需要做好資金保障,重點購買走訪核查、熱線運行、監護評估、精準幫扶、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家庭探訪督導檢查等關愛服務。要加大政府購買心理服務類社會組織力度,有針對性地為精神關懷缺失、遭受家庭創傷等兒童提供人際調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等專業性關愛服務,促進身心健康。引導承接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優先聘請村(居)兒童主任協助開展上述工作,并適當幫助解決交通、通訊等必要費用開支。全國青年志愿服務入庫優秀項目可優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工作支持范圍。
3.發動社會各方參與。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詢工作者等專業人員,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親情關愛、權益維護等服務。動員引導廣大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貧困地區、深入貧困服務對象提供關愛服務。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重點加強貧困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救助幫扶,引導企業督促員工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
五、加強工作保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健等部門和殘聯、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責任落實、工作到位。
(二)落實資金保障。各縣(市、區)積極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財政部門要為困境兒童在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或臨時監護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經費保障。
(三)強化督查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認真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態化、經常化考核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廣泛開展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活動,推動政策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全社會兒童權利保護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兒童健康成長的濃厚氛圍。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道正面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