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此次新修訂《條例》,在擴大主動公開范圍及深度、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在線服務水平、取消依申請公開“三需要”門檻等方面,呈現出頗多亮點。
擴大主動公開范圍和深度
《條例》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行政處罰等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等15類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
除《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推動政府信息依法公開。
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在線服務水平
隨著網絡化、信息化的快速發展,政府服務“網上辦、馬上辦”成為發展趨勢。《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的統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取消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
新修訂后《條例》刪除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同時對于少數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等措施;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
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規定
《條例》明確了公開申請提出、補正申請內容、答復形式規范、征求意見程序、提交時間起算等內容,并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強化便民服務舉措
《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
進一步加大落實監督保障力度
《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修訂條款前后對比如下: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