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開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月28日。
在中國人大網“慈善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頁面內,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對于修改的主要內容展開了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
現行慈善法共12章112條,修訂草案新增1章21條、修改47條,共13章133條。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體現慈善功能新定位(涉及2個章節的4個條款)
(一)是完善立法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新部署新要求,把“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共同富?!睂懭氡痉ㄖ笇枷?,明確慈善的新定位新作用,提高全社會對慈善的認識。
(二)是明確黨對慈善事業的領導。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要求,增加堅持黨對慈善事業領導的規定,確保慈善事業正確政治方向。
(三)是加強慈善工作組織協調。吸收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的精神,總結地方經驗做法,新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協調機制的規定,強化慈善事業領導力量,推動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四)是健全慈善信息統計。針對慈善相關數據較為分散、反映慈善事業發展情況不全面的問題,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為充分發揮慈善新功能新作用提供重要的決策依據。
二、回應慈善發展新問題(涉及3個章節的11個條款)
(一)是新設應急慈善專章??偨Y近年來慈善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和出現的突出問題,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與正在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協調銜接,系統規范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慈善活動。規定建立應急慈善協調機制,強化政府領導、指導應急慈善活動的責任,發揮慈善在應急救災中的作用。明確慈善組織、志愿者等慈善力量開展應急慈善活動的原則,嚴格對應急狀態下募得款物的管理,明確要求及時撥付使用,及時公開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確保應急慈善活動有序有效、公開透明。根據突發事件突然性、緊急性的特點,適當放寬募捐方案事前備案的要求,規定基層政府、基層組織便利和幫助應急慈善款物的分配送達。
(二)是完善網絡慈善有關規定。適應互聯網募捐蓬勃發展的實際,總結吸收近年來指定慈善信息平臺和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好做法,明確指定部門,區分不同平臺的功能和責任,規范網絡慈善秩序,保障網絡慈善各方參與主體的權益。
(三)是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針對近年來個人求助活動平臺規模化發展、糾紛時有發生、負面輿情涌現的新情況,回應社會各界加強網絡個人求助治理的呼聲,在附則中新增關于個人求助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明確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的誠信義務,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管理規則,促進個人求助平臺健康發展,維護公眾的愛心善心。
三、優化慈善促進新措施(涉及4個章節的19個條款)
(一)是優化慈善組織制度。銜接民法典規定,明確慈善組織屬于非營利法人。改革慈善組織認定機制,為社會組織轉型為慈善組織提供制度安排。完善慈善組織終止清算程序和剩余財產處理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充實行業組織職責,推進慈善行業自治。
(二)是優化慈善募捐制度。降低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年限,鼓勵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增設公開募捐資格退出機制,實現具有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的優勝劣汰。
(三)是全面優化慈善事業扶持政策。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事業稅收優惠制度,激發全社會關心慈善、參與慈善的熱情。加強對慈善組織布局的引導,支持慈善組織做大做強,培育發展社區慈善,推動形成層次合理、特色鮮明、合作順暢的慈善格局。支持鼓勵運用新技術開展慈善活動,推動慈善創新。建立慈善領域信用記錄和激勵制度,推動慈善活動主體守法合規開展活動。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發揮慈善在響應“一帶一路”倡議、參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積極作用。
四、健全慈善監管新機制(涉及6個章節的16個條款)
(一)是推動慈善監管全覆蓋。新增接受境外捐贈、與境外組織或個人開展合作依法履行相關程序,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加強對合作募捐方的審核評估,公開合作方信息,維護募捐秩序。明晰慈善財產范圍,明確慈善信托財產和用于慈善活動的其他財產屬于慈善財產,加大保護力度。做好與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的銜接,明確紅十字會、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等開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贈,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法的規定,全面統一慈善活動規則。
(二)是加強綜合監管和行業指導。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慈善活動綜合監管。在明確民政部門的全面監管職責基礎上,新增工信、公安、財稅、審計、網信、銀保監等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針對慈善活動面廣線長的特點,增加教科文衛體、應急、生態環境、醫療保障等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管理和服務本行業慈善活動的職責。新增約談負責人、工作人員等手段,豐富監管措施。明確對其他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會同調查機制,確保有效監管。
(三)是細化強化法律責任。全面梳理本法涉及有關主體的法律義務,調整明確違法行為對應的法律責任,增強法律的剛性、可操作性。重點完善募捐活動違法的法律責任,增加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等處罰方式,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威懾力。
五、充實慈善信托新制度(涉及6個章節的18個條款)
(一)是系統完善慈善信托制度。銜接民法典規定,擴展遺囑信托等設立方式,便利慈善信托設立。明確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為受益人,確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質。明確除信托文件規定外,受托人不得自行辭任,穩定慈善信托運行。將設立監察人作為法定要求,健全慈善信托內部治理。增加信托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的程序和要求,確保慈善信托全周期的慈善性。
(二)是全面規范慈善信托運作。明確慈善信托財產屬于慈善財產,全面適用慈善財產管理規則。強化信托財產高效利用要求,授權有關部門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增加慈善信托信息公開專門規定,提升透明度。明確民政等有關部門對受托人的監管職責,加強監管力度。完善委托人、受托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是強化對慈善信托的優惠扶持。增加設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專門規定,推動慈善信托發展。
素材來源:中國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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