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1年1月10日晚,清遠市民政局收到群眾舉報,在清遠市清城區某廣場一樓中庭正舉辦活動的組織方“廣州某學會”涉嫌為非法社會組織。清遠市民政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拍攝了照片并取得宣傳單張。
調查與處理:2021年1月11日,清遠市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詢廣東社會組織綜合服務系統,“廣州某學會”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屬于非法組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該會的行為違反了規定,市民政局立即約談了“廣州某學會”的負責人以及此次活動舉辦場所的負責人,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收回所有宣傳單張,在未取得民政部門的登記證書前,不得以社會組織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如果無法登記,必須立即解散;要求活動舉辦場所的負責人,加強進場審核,今后與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時,必須要了解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不得與未經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開展合作。
法律分析:本案是對非法社會組織未經登記,擅自開展活動的行政執法。“廣州某學會”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調查核實后,我局依法做出取締的決定。
典型意義:該案是對非法社會組織未經登記,擅自開展活動的行政執法。對于此類情況,我局認為,尚在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要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立即停止活動,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響。對繼續開展活動的,一經發現,民政部門堅決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加入某個社會組織或與其合作時,應事先查驗該社會組織是否具備合法身份,避免上當受騙。
來源:清遠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