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后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宣傳工作。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林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本部門預算、決算以及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本部門分管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稽查。指導、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計劃財務和國有資產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三)林長制工作與生態修復科(營林科)
指導、監督、管理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開展林業碳匯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調查,組織實施林木種苗生產計劃的調劑、儲備工作。監督檢查林木種苗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林木良種選育、審定、示范、推廣,指導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政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組織開展涉林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以及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信訪等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負責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編制申報全市森林采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并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林業站、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五)森林防火科(保護科)
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指導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申報等相關工作。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六)改革和產業發展科
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林下經濟、森林旅游、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標準化建設、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設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及港澳臺林業事務。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