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市加快把文化旅游產業打造成重要支柱產業,大力推動北江生態經濟帶戰略,開展水上觀光旅游的需求逐漸旺盛。但因歷史遺留原因,目前我市仍存在連州湟川三峽等客運船舶停靠站點在港區范圍外運營的情形,暫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適用于此類停靠站點的管理,其選址、建設、運營、安全等方面沒有統一的標準,既不利于我市統籌規劃和使用港口岸線資源,也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因此,結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規范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急需加強清遠港總體規劃港區范圍外的客運船舶停靠點的規范管理,更好地助力我市水上旅游客運事業發展。
二、起草依據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三)《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四)《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版)
(五)《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2020年修訂)
(六)《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0年第 21號)
(七)《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八)《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規范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問題的通知》(交辦水函〔2023〕492號)
(九)《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交〔2020〕6號)等。
三、概念解釋和適用范圍
(一)客運船舶,是指載客人數12人以上,用于運輸、旅游、觀光、休閑等經營性旅客運輸船舶。
(二)停靠點,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關陸域組成,具有相應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設施,用于客船進出、停泊、靠泊和人員上下的各類固定式、浮動式停靠站點。
(三)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清遠港總體規劃港區范圍外的客運船舶停靠點的選址、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強調了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明確了停靠點選址原則及選址、建設流程。
(三)明確了停靠點經營人運營管理停靠點相關軟硬件要求,同時對停靠點定期檢查、檢測和維護作出了要求。
(四)明確了停靠點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同時對各部門依職責開展監督檢查作出了具體要求。
(五)對不適用于本辦法的范圍進行了區分,對之后因《清遠港總體規劃》調整納入港區范圍的停靠點管理依據進行了強調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