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機關(單位):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林飛鳴
受委托行政機關(單位): 清遠市市交通運輸局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吳定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以及《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委托方)決定委托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以下簡稱受托方)實施相關行政處罰。雙方經過研究協商,簽訂書面協議如下:
一、委托事項
?。ㄒ唬H道路運輸經營者具有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等情形,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ǘχ蓖ǜ郯陌嘬嚳瓦\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口岸、日發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點經營的;直通港澳包車客運經營者未核實包車的真實性或者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的;直通港澳包車客運經營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車合同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客運)從事境內區間的道路運輸經營等情形,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三)對由省級航道部門負責審核的項目,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的、逾期不補辦手續繼續建設的、報送的材料未通過審核而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ㄋ模Ω咚俟方洜I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集、報送、發布路網運行信息的行政處罰;
?。ㄎ澹Ω咚俟方洜I管理單位未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傳聯網收費數據或者未及時足額上繳現金通行費的行政處罰。
二、委托期限
第(一)、(二)、(三)項委托事項實施期限自2023年2月15日至《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相關內容廢止之日止。
第(四)、(五)項委托事項實施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
三、委托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接對本協議第一點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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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向社會公布委托協議內容;
2.移交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執法文書等,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范;
3.加強對受托方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4.為受托方開展工作提供便利(例如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格式執法文書等方式);
5.跟蹤委托事項的實施情況,加強監管,及時指出受托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6.定期評估受托方的實施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向省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實施事項清單的建議。
(二)受托方
1.依法向社會公布委托協議內容;
2.在交接過程中要制訂具體實施措施,配合委托方做好委托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
3.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及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4.及時將委托事項的處罰結果報委托方備案。
五、責任劃分
(一)委托方
1.對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的行政處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指導和監督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
(二)受托方
1.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越委托事權實施委托職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擔;
2.自行承擔實施委托職權所產生的費用。
六、監管措施
(一)委托方
1.受委托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機關可以解除本委托協議書,收回委托事權: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
?。?)將受托職權再委托給其他組織(個人)實施的;
(3)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2.不定期對受托方承擔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隨機抽查相關處罰案卷,發現受托方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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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方應當在每宗處罰案件辦結后,及時、完整地將相關案卷材料通過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郵寄等方式向委托方備案;
2.受托方應做好對承擔的行政處罰事項的自查工作,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