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城市化發展帶來的日益增長的城際間短途通勤出行需求,進一步規范市際公交化客運班線運營管理,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道路客運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及有關規定,起草形成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市際公交化客運班線運營的管理規范》(下稱《規范》)。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珠三角、汕潮揭城市群加速融合,傳統城市間商務、旅游出行為主的交通需求正逐步轉變為區域內具有顯著通勤特征的交通需求,傳統城際間尤其是毗鄰接壤區域間道路客運采用公交化模式運行日益普遍,其運行管理急需規范。2013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明確大力發展短途公交化客運和跨市公交,積極構建城鄉和區域一體化的公共交通體系。2015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道路客運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對市際公交化客運的定義和許可程序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規范市際公交化客運運營管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跨區域短途通勤出行需求,制訂本《規范》。
二、起草過程
為科學編制《規范》,2014年,我廳委托廣東省交通運輸規劃研究中心開展《規范》專題研究,并成立起草工作小組。通過廣泛深入調研,并多次組織行業專家和地方業務骨干進行專題研討,于2015年11月底形成了《規范》(征求意見稿)。經2016年1月、2016年8月兩次征求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協會、企業的意見,在廣泛吸納各地反饋意見并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規范》(草案)。
三、起草依據
(一)《關于加快推進我省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粵交運〔2014〕20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
(三)《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道路客運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交運〔2015〕1127號)
(四)國家、省關于市際道路客運和城市公交管理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
四、起草思路和原則
《規范》起草過程中,起草工作小組主要堅持以下思路和原則:一是注重依法依規。順應城市化發展和公眾出行需求,在堅持國家和省對市際道路客運管理法律、法規前提下,對傳統市際道路客運運輸組織模式和運營管理進行的改革創新,其行業屬性、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等核心要素均保持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的統一和銜接,做到有所破、有所循,確保依法依規。二是注重以人為本。將滿足公眾城際間高效便捷出行為根本出發點,在出行信息服務、便捷乘車、高效換乘、服務評價等方面創新思路,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出行服務。三是注重改革創新。融合城市公共交通的經營靈活性、服務通勤性、換乘便捷性等特征,在確保運營安全和行業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企業經營自主性和靈活性。四是注重統籌協調。《規范》結合市際公交化客運特征,按照統籌協調、責任明確、聯合監管的思路,確立了市際公交化客運在發展、規劃、服務、安全、監督等方面協調發展和管理的理念。五是注重科學決策。《規范》起草過程中,切實摸清問題和需求,廣泛征求各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骨干企業意見,并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并學習借鑒江蘇、浙江、河南等兄弟省份發展經驗,確保《規范》符合實際、便于落實。
五、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的說明
《規范》共9個大項34個小項,主要包含以下5個方
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定義和基本特征。參照城市公交運行模式,從服務毗鄰接壤區域通勤出行、公交化模式運營、線路里程不宜過長等方面,提出了市際公交化客運的定義。同時,研究設置了線路開行因素、發車頻次、途中站點、統一服務和管理等基本特征,為市際公交化客運發展和管理提供明確的指導。
二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行業屬性和發展程序。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仍屬于道路客運,將其許可權下發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明確按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道路客運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交運〔2015〕1127號)實施許可管理。
三是統一和規范市際公交化客運車輛和場站管理要求。一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車輛在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前提下,同一線路可以配置不同車型的客運車輛,以應對客流需求變化;二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車輛應當參照城市公交車輛配置服務設施和設備,如公交一卡通標準終端、自動投幣裝置、語音報站系統等;三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線路編碼規則、車輛標識要求和市際公交化客運標志圖例,并對起訖站、中途停靠站的設置、站牌、標識和管理進行了規范。
四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運營服務和運營安全管理要求。在運營服務方面提出四個方面要求:一是簽訂經營服務協議,強化對市際公交化客運運營管理;二是明確企業提供運營服務過程中的權限和責任;三是明確企業運營服務信息變更的程序和要求;四是依托信息化技術,提供更加及時準確的出行信息服務和便捷支付方式等。在運營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五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市際道路客運場站、車輛、人員等安全管理要求;二是結合公交化運營特征,明確市際道路客運場站和車輛等安全設施和設備配置要求;三是針對利用城市公交場站發班以及中途上下客的特運行征,提出車輛安全監管和乘客行李安全檢查等管理要求;四是明確了市際公交化客運車輛普遍關注的核載人數以及超速、超載等管理要求;五是明確了突出事件應急管理。
五是強化市際公交化客運監督管理。一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實施聯合監管;二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班線服務投訴實行首問責任制以及服務投訴受理和處理要求;三是明確建立市際公交化客運服務滿意度調查制度;四是明確市際公交化客運退出機制;五是對《規范》實施前各地自行發展的市際公交化客運提出規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