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促進局)、財政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1〕1716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水利(水務)局、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推進我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強化各項改革措施落實,高質量做好改革驗收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持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1262號)、《關于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1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8月31日
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驗收工作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有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任務的地級市、縣(市、區)和有關灌區。
第三條 驗收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程序規范、分級負責、注重實效”原則,確保驗收工作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成立省級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包括四個部門的相關負責同志,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其他部門人員及專家等參加。各地級市、縣(市、區)參照省級驗收小組的單位和人員組成相應成立市級驗收小組和縣(市、區)級驗收小組。
第五條 省級驗收小組負責牽頭、指導和監督各地和有關灌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驗收工作;驗收分為縣級自查自評和自驗、市級核驗、省級抽驗。驗收采用“現場核實、實地走訪”的方式。驗收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聯合組織,成立驗收小組(含特邀專家)具體實施。
以“改革一區,驗收一區”為原則,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大、中型灌區以灌區為單元填報,改革完成一宗驗收一宗;其他管理模式的中型灌區、小型灌區和井灌區以行政村為基礎單元,鄉鎮按灌區類型分類匯總填報,改革完成一類驗收一類。
第六條 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合格后,應進一步完善相關臺賬資料,做好歸檔工作。
第三章 驗收依據、條件及內容
第七條 驗收依據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以及國家和省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農業農村部門關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相關文件規定。
第八條 基本驗收條件主要包括:
1.改革面積任務全部完成;
2.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四項機制建立健全;
3.農業用水價格總體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
4.改革資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關規定;
5.農田水利工程狀況良好;
6.用水計量(包括以電折水等)到位;
7.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普遍實行,糧食等重要農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
8.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有效運作;
9.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臺賬詳實、準確。
第九條 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1.組織領導。包括健全領導機制、制定實施方案、核定改革范圍、強化考核督導、建好改革臺賬等。
2.運行機制。包括四個機制,一是水價形成機制,主要是合理制定農業水價、明確分類分檔水價、科學核定灌區農業水價、農業水價總體到位等;二是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主要是年度資金計劃及落實管護經費情況、建立精準補貼機制、建立節水獎勵機制等;三是工程管護機制,主要是建立健全管護組織、明晰工程產權權屬、落實管護主體責任等;四是用水管理機制,主要是用水計量到位、實現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加強取水許可管理等。
3.改革成效。包括完成改革任務、促進農業節水、工程運行良好、綜合效益、群眾滿意度等。
第四章 驗收評定
第十條 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條 按照《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賦分對照表》(附件3),采用百分制評估有關指標得分,總分不超過100分,綜合得分90分及以上為合格,其他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2024年12月底前,市級完成所屬涉農縣(市、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驗收工作。對驗收不合格的縣(市、區),責令限期整改,確保2025年底前驗收合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驗收資料要確保真實、準確,對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嚴肅問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