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
行政執法的公告
清府函〔2020〕247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粵發〔2019〕27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等規定,現決定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分批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調整由各鎮街以其名義實施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共299項,具體事項詳見《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詳見附件)。
二、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并實施。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85個鎮街全部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五、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網絡監督平臺執法。
六、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從事執法活動,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生效。
附件: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xls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