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預公告
南府〔2024〕33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為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位于寨崗鎮官坑村石壩、顏屋經濟合作社,金光經濟聯合社(詳見附件)。
三、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交通運輸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面積:項目總面積4.3015公頃(折合64.5225畝),均為集體土地。擬征收面積4.3015公頃(折合64.5225畝),分別為寨崗鎮官坑村石壩經濟合作社2.7641公頃(折合41.4615畝);寨崗鎮官坑村顏屋經濟合作社0.2327公頃(折合3.4905畝);寨崗鎮金光經濟聯合社1.3047公頃(折合19.5705畝)。
五、擬征收土地實施單位:寨崗鎮人民政府。
六、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我政府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公證機關和測量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收土地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公證。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確認。
七、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有關規定精神、《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2024〕13號)執行。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
八、其他事項
(一)根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后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將公布申請聽證途徑)。
(二)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單位、個人,在擬征地范圍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三)本預公告公示期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5日。
特此公告。
附件:連南瑤族自治縣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位置示意圖
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