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局:
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會議第2025128號建議《關于清遠市出臺空置住宅物業管理費打折的建議》收悉,經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會辦意見:
一、國家、省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空置住宅物業管理費打折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于2023年8月9日發出的《對地方物業管理條例有關移交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所有權等規定的審查研究案例》(《中國人大網》)中,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認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實踐中,未實際入住業主是否可以減免物業費,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未實際入住使用,一律交納物業費總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缺乏上位法依據,實踐中也比較難操作,容易引發糾紛,地方性法規對此不宜直接作出規定。
二、從實際操作中看,少數業主未入住,并未明顯減少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成本。即使少數業主未入住,小區的電梯、消防、供電、供水、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也必須正常運行,保安、保潔、水電工、綠化工、客服等服務人員也都必須配齊。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成本未減少,而對未入住的業主的物業服務費打折,會影響物業服務企業的收入,也會影響物業服務的質量。特別是我市有不少樓盤不入住、炒樓的外地業主很多,如果采取未入住的業主的物業服務費打折的制度,將會出現物業服務企業無法生存或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愿意承接未入住率高的小區的問題。
三、從核定物業費服務標準的角度看,業主是按照擁有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這些公共財產的份額來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是按照業主自有部分建筑面積核算,與業主是否入住并無關系。
綜上所述,我市暫時不宜出臺對未入住的業主的物業服務費打折的制度。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6日
(聯系人:莫開勇 聯系電話:337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