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
政府取消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等部署和要求,我市認真開展市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及部門規范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現將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及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清理,決定取消一批市政府及政府部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具體取消事項詳見附表。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收取單位
|
開具單位
|
取消后
辦理方式
|
零就業家庭
證明
|
辦理“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各村(居)委會
|
無須此項
證明
|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證明
|
社會保險
補貼
|
人社部門
|
各村(居)委會
|
通過內部調查,信息共享
|
規劃許可證與房屋產權證地址一致的證明
|
消防驗收
|
公安消防
部門
|
規劃部門
|
無須此項
證明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其他規劃可附相關內容的證明
|
消防驗收
|
公安消防
部門
|
規劃部門
|
無須此項
證明
|
二、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做好取消證明事項后,有關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工作,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并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升政府服務水平和監管效能。
三、各地、各部門在今后行政管理過程中,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省關于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精神,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