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公安局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規定:在清遠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該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可以落戶在租房處街道的集體戶。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件; 2.申請人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半年以上); 3.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入戶聲明》及身份證件,同時須該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戶口遷出后,再辦理申請人的落戶遷移。申請人在辦結落戶遷移后,如有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戶該地址,需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