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上征求《清遠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為加強本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我局起草了《清遠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規定予以公示,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反饋意見:
1.信函請寄:清遠市清城區銀泉南路17號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1004室(郵編511500)
2.電子郵箱:email2960@126.com
附件:清遠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5月18日
清遠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運及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道路運輸站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除外);
(二)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
(三)專用停車場(配建停車場),是指主要提供本住宅小區、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包括住宅停車場和單位自用停車場;
(四)市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設置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五)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輛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
(六)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土地、公共廣場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劃路等設立用于臨時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屬地管理、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市區停車場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兩區對公共停車場和市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監督管理。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兩區對經營性停車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發放經營性停車場經營許可。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監督兩區對停車場建筑工程建設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兩區對物業小區停車的監督管理。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指導監督兩區對旅游景點區停車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公共停車場規劃的編制、嚴格執行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審核停車場的規劃方案并對停車場工程進行規劃驗收,對停車場內的建(構)筑物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辦理相關規劃報建手續進行核查,同時界定相關建設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市發改局負責制定政府定價格、政府指導價格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標準,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和設計方案的審核,對規劃建設部門擬定的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方案提出意見,負責指導、監督兩區對露天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的監督管理。
市交警支隊負責停車秩序管理,對不按停車泊位規定停放類別進行停放的機動車進行查處。
市財政、生態環境、國稅、公安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
兩區政府和各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
第六條兩區政府和各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以及施劃道路停車泊位,須進行方案公示、評審、聽證;
(二)組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
(四)規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制定并落實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發的鼓勵措施與辦法;
(五)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六)區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部門,其他類型停車場由區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區級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
推廣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發改、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通過網站、停車誘導指示牌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場位置、停車泊位剩余數量等信息服務。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和停車場設置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相關部門,制定市區停車位配建標準,并根據交通發展情況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和優化各類建設項目的停車泊位配建標準。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物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游風景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竣工程序及時報各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公共停車場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經驗收合格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及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使用規范。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者使用范圍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鼓勵按照平戰結合的方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其建設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有關部門對作為停車場使用的人防工程,應當在連接城市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條件。
人防工程作為停車場使用時,應當加強管理維護,不得影響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護效能。
第三章 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產權所有人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選擇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進行管理。招標或者拍賣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采取收支兩條線管理。
屬市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
單位和個人投資的經營性停車場,產權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根據停車場類型,持有關材料向轄區該類型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停車場的日常管理接受轄區內相關類型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經營性停車場在營業前,依法依規向發改部門申請備案。
經營性停車場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報備。
第十六條停車場的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的經營管理、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
(二)按規范設置停車場標志牌、收費標價牌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保持停車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確保地面混凝土硬底化或瀝青黑底化;
(四)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安全保衛等工作。按照規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五)配備停車收費人員和具備相應知識、技能的管理人員,并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佩戴統一標志上崗、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規范經營、誠信經營;
(六)定期清點停放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非專業停車場,不得接納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停放;
(八)停車信息介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設置停車場電子顯示屏;
(九)正確使用收費系統,按照規定標準進行收費,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十)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十一)遵守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定。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非專業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或其他違禁品的車輛;
(四)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八條臨時停車場具備經營條件的,其管理者可實行收費管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十九條專用停車場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并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接受該類型停車場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防盜、應急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停車場地面必須混凝土硬底化或瀝青黑底化。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封閉式、可封閉住宅小區停車場(泊位)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開放式住宅小區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小區的停車車位未經批準不得占用住宅區綠化用地,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作業場地、回車場,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不得妨礙居民正常出行和日常生活。
第五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或道路紅線與臨街建筑物之間的退讓區域設置停車泊位的,在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商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統一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城市內街或者窄道設置收費停車站(點)。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物業產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市消防救援部門同意后,可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三條 下列區域或者路段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居民休閑活動廣場內;
(二)消防車通道、無障礙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人行橫道線內;
(三)各類停車泊位不能保證車輛通行和行人過街安全視距的;
(四)道路各管網窨井蓋周邊一點五米、集中式消防栓周邊三十米范圍內;
(五)其他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區域或者路段。
第二十四條 市城管局應當會同市交警支隊、市自然資源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路段和設置方案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警部門、消防救援部門在道路范圍內設立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及時予以撤銷:
(一)市政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市政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撤銷后,原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及時消除泊位標線并恢復道路通行。
第二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采取免費停放和收費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在保證公益優先的前提下,可以對重點區域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采取收費管理,通過經濟杠桿,調節停車需求。
收費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兩區政府和各管委會分別管理,應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管理單位或個人,招標或者拍賣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主要用于市區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發展公共交通,采取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停車場的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其中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市政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市發改局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管理政策,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屬地區政府和各管委會根據停車區域、停車時段、停車場類別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
第二十八條 所有經營性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收費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停車場管理人辦理稅務登記后,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申請領購發票。
停車收費人員未按規定開具票據的,機動車停放人有權拒付停車費,并向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發改部門投訴。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對軍車、執行公務的司法或行政執法車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免收停車費。
鼓勵各類停車場對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免收停車費。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兩區政府和各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的監督機制,依法加強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停放機動車,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和回車場。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的行為,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回車場的行為,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有不按規定辦理價格核定手續、違反明碼標價、不出具收費票據的,由發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外區域違規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予以處罰。非機動車停放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由轄區城管部門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法處罰,并責令補建。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擅自設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機動車在泊位內停車障礙的,由該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限期內拒不恢復,可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停車站(點)的,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兩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停車場管理者可以將惡意逃避繳費車輛信息報請市城管委辦公室,再由市城管委辦公室匯總統一提交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納入車主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另一方面,市城管委通過建立惡意逃避繳費車輛黑名單管理系統供各停車場進行查詢,并依此對此類車輛進行甄別服務(例如:各停車場利用該系統查詢黑名單車輛,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解釋權歸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6〕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