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粵醫保發〔2023〕1號)的文件精神,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及時聯合轉發國家、省有關文件,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了貫徹落實意見,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療費用保障工作
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起,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住院、留觀醫療費用,延續前期特殊醫療保障政策,實施全額保障,按照我市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具體要求如下:
(一)以入院日期計算,自2023年1月8日起,入院或留觀時經醫療機構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以及住院或留觀期間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自確診之日起至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抗原檢測轉為陰性,或病情恢復達到國家衛健部門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最新版的出院標準并解除確診,期間的醫療費用經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后納入特殊醫療保障政策,實施全額保障。
(二)2023年1月8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疑似病例由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其醫療費用按原政策享受全額保障。
二、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門急診治療費用保障工作
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起,我市參保患者在二級及以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的,符合醫保診療項目、醫保醫用耗材目錄以及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用藥目錄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不設起付線及年度限額,按70%報銷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參保患者負擔。
使用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用藥目錄外的藥品,以及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門急診治療費用,按我市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普通門診報銷政策執行。
以上規定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