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局、各直屬分局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文字記錄、音像記錄和電子記錄等。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行政處罰相關文書、專家評審意見、聽證筆錄、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和執法記錄儀同步錄音錄像等。
電子記錄包括手持移動執法終端現場采集數據并上傳數據平臺等。
第四條 市局、各直屬分局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管理應當指定專管人員負責。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應當全面、準確、真實、完整,行政處罰文書制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音像信息不得剪接、刪改。
第六條 行政處罰音像記錄的環節包括:
(一)違法違規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詢問(聽證)和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
?。ǘ┬枰涗浀钠渌姓幜P過程。
音像記錄反映的起止時間應當與文書記錄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七條 鼓勵本市醫療保障執法人員使用移動執法終端采集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數據,形成電子記錄。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活行動結束后24小時內,制作《音像記錄移交清單》,載明移交音像記錄名稱、音像記錄內容摘要等有關內容,將相關音像記錄移交專管人員。特殊情況下,經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期移交并確定合理的期限。
專管人員收到相關音像記錄后,在《音像記錄移交清單》簽名確認并注明日期,并妥善保存。音像記錄不得由執法人員自行保存。
第九條 行政處罰音像記錄信息可以運用刻錄光盤、存儲器等形式保存,并采取相應措施標明制作單位、制作人、制作時間、執法活動或者案件名稱及標號等主要信息。
第十條 執法活動或案件辦結后,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相關材料,制作《材料移交清單》,明確記載交接人員、交接時間等有關內容,移交專管人員簽收。專管人員按順序對移交的材料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經市局分管領導同意且做好登記記錄后,本單位人員可以使用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信息。登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時間、使用用途、使用部門、使用人等有關內容。
非本單位人員需要使用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信息,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依照本制度做好記錄后,由專管人員提供紙質復制件、音像記錄復制件或電子記錄打印件等。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批準不得使用已歸檔的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信息。
第十二條 市局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對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醫療保障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嚴重程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ㄒ唬π姓幜P全過程記錄信息進行隨意刪改,弄虛作假;
?。ǘ┻`反規定泄露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形成的信息;
(三)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遠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