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一豐大藥房:
2024年9月23日,我中心工作人員到你藥店核查,發現存在:1.藥店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2.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他人等問題。
根據《清遠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第四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八)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十)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的規定。經研究決定,解除清遠市清城區一豐大藥房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時間自2024年10月23日生效,同時收回“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銘牌。
清遠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