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主動公開〕
清醫保待函〔2021〕35號
關于人大建議將失(殘)獨家庭成員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特殊人群參保范圍(第2021006號)的答復
譚玉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要求將失(殘)獨家庭成員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特殊人群參保范圍的建議》(第2021006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粵衛〔2014〕86號)規定,將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大病救助對象。目前,醫療保障相關政策未單列將“失(殘)獨家庭成員”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資助參保范圍,但對“失(殘)獨家庭成員”經民政部門確定為特困家庭成員(含孤兒)、低保,殘聯部門認定重度殘疾人員(Ⅰ至Ⅲ級)、四級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員,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等(詳見附件)其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均納入政府全額資助范圍。
對非特殊困難失(殘)獨家庭成員是否納入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范圍,我局將積極向政府和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在國家和省醫療保障政策范圍內做好我市醫療保障政策調整。
附件:關于明確我市特殊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補助方式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點擊下載)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